案情简介
2024年9月8日,某工程公司在某泵站应急物资存储用房改造工程施工现场,发生一起坍塌事故,造成1人死亡,直接经济损失约160万元。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,该公司没有教育和督促施工人员严格执行施工方案,基坑作业没有采取支护和放坡等安全防护措施,未查明核对基坑地下管线情况,施工时挖断自来水管线破坏基坑土体,基坑内周边土方失稳坍塌造成施工人员赵某死亡,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。
处理结果
专家评析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,依据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,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。依据《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》第十四条第二项,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,造成1人死亡,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,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,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。本案中,该工程公司在基坑施工时,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,发生坍塌造成1人死亡,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,应当对其处50万元至70万元的罚款。该公司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“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,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”的规定,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
来源:应急普法